甘肃省“燃气”“供水”价格管理新办法明年起实施
2013-12-06 14:38:30 来源:每日甘肃 总浏览:139
我省“燃气”“供水”价格管理新办法将于明年起实施;调价周期不低于3年——
收费时不得搭车捆绑其他收费
每日甘肃网-西部商报讯(记者熊园)昨日,记者从省发改委获悉,省发改委制定的《甘肃省城市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管理办法》与《甘肃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下简称《办法》)近日出台,两个新办法将从201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燃气、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两个新《办法》中分别规定,燃气、供水价格都将实行政府定价。并且按照《甘肃省定价目录》,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城市管道燃气价格及供水价格的管理工作;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管道燃气价格及供水价格的管理工作。
其中,城市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分为居民用气、工业用气和其他类用气销售价格。其他类用气销售价格可按照简化的原则,分为商业用气、居民集中供暖用气和汽车加气用气等销售价格。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分类水价。逐步简化现行用水分类,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三类。其中,非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工业、经营服务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等用水;特种用水范围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
居民用水、用气价格调整须听证
新《办法》中还规定,价格主管部门接到燃气以及供水价格调整申请报告后,须按国家发改委相关规定进行价格成本监审,广泛听取相关方面意见。涉及居民用水、用气价格的,应按照国家发改委《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履行听证程序。将天然气价格、供水价格的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必要时,省价格主管部门报经省政府同意,可对城市天然气价格、城市供水价格成本进行复核。
《办法》明确,城市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及城市供水价格要保持相对稳定。除国家政策性调整因素外,原则上调整周期不低于三年。
不得向用户搭车捆绑其他收费
另外,《办法》还要求,城市燃气经营企业以及城市供水经营企业在向单位和居民家庭收取燃气费、水费时,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搭车捆绑其他收费,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将各类气价、代收费项目、标准、文件依据及价格投诉电话等进行公示。
《甘肃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明确,具备条件的城市要积极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是指将现行单一形式的居民生活水价,改为按照居民消费的水量分段分级,用水价格随着水量增加逐段逐级递增的一种水价定价机制。
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的用水量按照三级划分:一级水量基数确保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要,能够覆盖80%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第二级水量基数体现能够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覆盖90%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第三级水量基数为超出第二级水量的用水量。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级差为1∶1.5∶2。缺水地区可扩大各级水量间的价差,具体由市(州)价格主管部门确定,但不得高于1∶3∶6。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是指对超过用水定额和计划的用户,除按计量正常缴纳水费外,还应对超过用水定额和计划部分依照相应标准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对超定额用水20%以内的部分加价50%,超定额21%~40%的加价100%,超定额41%以上的加价不低于150%。
另外,以旅游业为主或季节性消费特点明显的城市,除居民生活以外的用水价格可实行季节性水价。
天然气地区可建立价格联动机制
《甘肃省城市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管理办法》规定,城市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由城市管道燃气购进价格和城市管道燃气配气价格构成。其中,购进价格指城市燃气公司购入城市管道燃气的综合采购价格,多气源供气时,按照不同气源加权平均确定;配气价格指城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通过城市管网向终端用户配送城市管道燃气,在此过程中发生的成本所形成的价格,配气价格由配气成本、利润和税金构成。气源为管道天然气的地区,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可建立城市管道燃气销售价格与门站价格联动机制,门站价格调整时,城市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可同向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