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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燃气安全管理条例

2015-01-16 00:00:00 来源:乌鲁木齐之窗 总浏览:56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乌鲁木齐市燃气管理条例》,由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本次会议提出的审查意见修改后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经营秩序,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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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应按设计规范要求在生产、储存、输配、充装、销售等场所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装置。单位燃气用户应当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装置。对居民燃气用户推广使用燃气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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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市燃气安全管理条例

  (2014年8月28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5年1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乌鲁木齐市燃气管理条例》经2014年8月28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5年1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2015年1月14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乌鲁木齐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5年1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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